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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2018年2月2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塑料钳、手提砂轮机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司,利用携带的工具切割安装在该公司东面外墙上正常通电使用中的8条电线,并盗走其中的3条ZC-BVV35 300/500V输电电缆。后黄某某将盗得的3条电缆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赃款约120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塑料钳、纤维袋等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未对外封闭的在建工地,利用携带的工具切割并盗走该工地安装连接建筑工地升降机正常通电使用中的1条ZC-RVV4*6 300/500V输电电缆、1条ZC-RVV3*2.5 300/500V输电电缆。后黄某某将盗得的2条电缆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站,共得赃款约6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5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抓获黄某某,起获塑料钳1把、手提砂轮机1台。破案后,被盗剪的电缆未能起回。

经鉴定,ZC-BVV35 300/500V输电电缆每米价值17.09元人民币;ZC-RVV4*6 300/500V输电电缆每米价值13.99元人民币;ZC-RVV3*2.5 300/500V输电电缆每米价值4.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刚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联系电话1372736****;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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