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市**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桂,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1********,汉族,小学肄业,住广东省**市**县**镇**区井**10号之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52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6********,汉族,大专肄业,住广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县**镇**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市**区**路**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7名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邓州市居民蔡某某被电信诈骗183.26万元后报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骗资金流入多家公司对公账户,随对涉案账户进行侦查,后发现吴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大量员工拉人代理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后出售的犯罪行为,并当场缴获包含有公司注册资料、对公账户在内的成套资料2000余套。后经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浩捷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凯祥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顺宝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满亚浩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本人电话卡及四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用于赌博转账,非法牟利2200元。其中,广州凯祥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满亚浩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顺宝晶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均因涉嫌网络赌博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顺宝晶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381565.11元、广州浩捷益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728238.51元、广州满亚浩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4450881.01元、广州凯祥美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6127860元,共计结算金额13688547.63元。案发后,陈某某退赔赃款2000元,额赔偿蔡某某损失六千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黄某桂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东迪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鸿豪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富彩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怡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本人电话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00元。其中,广州怡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迪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鸿豪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因涉及电信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迪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2433594元、广州富彩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2025.97元,共计结算金额2435619.97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斌林云科技有限公司和海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本人电话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提供给他人。其中,广州斌林云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因涉及网络赌博诈骗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该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495197.76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温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红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晓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丛云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500元。其中,广州安柔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因涉及诈骗活动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安柔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964386元,广州红雅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264315元,广州明柔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63490.38元,共计结算金额1292191.38元。案发后,温某某退赔蔡某某三万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成销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岗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清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果怡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后,将本人电话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288.88元。其中,广州华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成销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因涉及蔡某某被诈骗案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核算,广州成销贸易有限公司结算金额5元、广州岗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0.5元、广州清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算金额220元,广州果怡贸易有限公司结算金额2590965元,共计结算金额2591190.5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慧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慧米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慧娇服装部并在为慧记、慧米两家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后,将本人电话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经核算,广州慧米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核算金额21954841.7元、广州慧记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结算金额16944840.5元,共计核算金额38899682.2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江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意愿的情况下注册了广州岚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丽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岚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姮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澜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办理了对公账户。其后被告人江某将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颁发的以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3000元。经核算,以上公司共计结算金额8328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户籍信息、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对公账户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电诈平台查询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桂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等7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桂、黄某、李某某、温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桂、黄某、李某某、温某某、杨某某、江某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杨某某、黄某桂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均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江某、李某某、黄某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桂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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