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镇**园**。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两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阳县刘二堡镇**村**。因吸毒于2019年6月被辽阳县公安局刘二堡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21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王家乡场直家属区**,捕前住辽阳县**镇**栋**。因吸毒于2018年6月被辽阳县公安局刘二堡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在辽阳县刘二堡镇后堡村陈某某外祖母苏某某家吃饭并饮酒。期间黄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通电话询问刘某的下落,徐某某表示不知道,在黄某某与徐某某通电话时陈某某、韩某某在电话中辱骂徐某某。之后黄某某开车载陈某某、韩某某等人到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金盛小区西门处,陈某某、韩某某下车后用从苏某某家带的菜刀将被害人徐某某的辽C****R五菱微型面包车当场砸毁,并将金盛小区道闸门撞坏,将被害人徐某某砍伤,后黄某某开车载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离开现场。2020年04月01日,经辽阳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额部刀砍伤、头皮裂伤为轻微伤。2020年04月14日,经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档、住院病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毁损物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库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乙、李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辽阳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检察官:白似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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