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锦文,绰号阿锦,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阿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锦文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锦文于2020年8月6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其位于广东省普宁市**镇**村的老厝中开设一个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木虱”形式的赌摊,从中抽头牟利(俗称抽水)共计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于上述期间,在该“木虱”赌摊做庄家,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比点数大小的方式供赌博人员进行下注参赌,参赌人数共有20多人。2020年8月8日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及参赌人员邓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巫某某、叶某某等人被现场抓获,现场被缴获扑克牌赌具及少量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邓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巫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的供述;4.现场相片、赌具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锦文、马某某、冯某某均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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