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花园**栋**室,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北省洪湖市大同**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道**公园。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北省藁城市**镇**村**路**号,现住**村,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安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石山服装厂店面,销售给被告人罗某某臂章、胸标、领章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共计4220件(副)。
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销售给被告人魏某某臂章、胸标、领章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共计5425件(副)。
自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在河北省藁城市家中,销售给陈某(河北省晋州市人)领章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共计560件(副);销售给张某某(山东省昌邑市人)领章等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共计40件(副),后张某某将该40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给山东安丘市的姚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魏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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