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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二人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南径镇磨坑村老寨池区**号。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坡,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林某甲寨内围巷6号。2014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15日21时某某,被告人黄鸿泰、陈某甲波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到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陈某丙公路沟湖西市场附近“港岛名商店”,乘无人之机,采用“T”字型铁撬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庆一辆“豪爵”牌新锐星二轮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20元)。破案后,涉案“豪爵”牌新锐星二轮女庄摩托车已被追回发归被害人。

    2.2018年10月19日23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丁伟(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伯劳村“遵医口腔”门口,乘无人之机,采用“T”字型铁撬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凯一辆“本田”牌二轮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38元)。 

3.2018年10月23日2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丁伟、郑某某、“阿瓜”(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二辆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高美村崇文南路“NICE”奶茶店门口,乘无人之机,采用“T”字型铁撬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戊甄某某辆“本田”牌二轮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06元)。

4.2018年11月28日17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丁伟、郑某某、“阿瓜”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二辆摩托车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镇永东村古某某市场二期13号门口,乘无人之机,采用“T”字型铁撬撬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丁香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破案经过,户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材料,辨认现场、视频截图。4.辨认笔录。5.被害人吴某某庆、林某乙凯、陈某戊甄、陈某丁香等人的陈述。6.同案人陈某丁伟、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坡的某某。7.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坡均是某某,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四某某,光盘一块,补充侦查材九页。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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