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公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商城**栋**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5年3月27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5年3月18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生(别名梁某古),男, 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13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梁某生、谢某、傅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林某某、梁某毓(均已起诉)邀谢某某、梁某福(均已起诉)、被告人丘某某等人一同到厦门找林某明(已起诉)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出资人民币50万元(币种下同)建立赌博网站(命名为“A8”娱乐平台,“凤凰”娱乐平台等),林某明与台湾方面的林建忠等人占股30%,即出资15万元;长汀方面占股70%,即共同出资35万,其中林某某出资5万元、梁某毓负责8万(其中梁某毓出资5万5千元,另邀被告人丘某某出资2.5万元)、谢某某负责14万(另邀被告人黄某某出资3万元)、梁某福负责8万元(其中梁某福出资5万元,另邀被告人吴某某出资2万元、被告人梁某生出资1万元)。
长汀方面的赌博网站出资款筹集到位后,由林某明将出资款带到厦门被告人谢某办公室,并在该办公室将出资款22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让被告人谢某负责清点并将钱收好保管。赌博网站建好后,于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谢某在该赌博网站帮忙“刷水”赚钱,并在其厦门的办公室教授林某明、被告人丘某某等人如何“刷水”赚钱。2017年11月29日,林某明安排被告人谢某到金门送黑卡(银行卡)给台湾方面,用于A8赌博网站的资金结算。
2017年9月左右,为推广“A8”赌博平台,林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设立工作室。2017年11月底,林某某雇请被告人刘某某帮忙管理工作室。被告人刘某某除帮忙管理工作室,领取高于其他员工的固定报酬外,还通过代理账号,使用微信添加好友并向好友发送“A8”赌博网站平台的二维码,吸引网民到“A8”平台参赌。2017年12月底,林某某等人将瑞金工作室交由付兵兵(另案处理)、被告人傅某某管理运营,付兵兵和被告人傅某某继续聘请被告人刘某某帮忙管理工作室。被告人傅某某和刘某某管理工作室期间,从中领取固定的管理费。被告人傅某某继续管理运营1月多月后,该工作室因亏损而被停止运营。
根据从林某明处扣押的编号为⑥的“A8赌博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A8”平台“系统实际盈亏”414633.44元;2018年1月至3月,“凤凰”平台“系统实际盈亏”44897.25元。两平台合计盈利459530.69元。其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A8”平台“系统实际盈亏”261662.7元;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A8”平台“系统实际盈亏”351715.75元。
201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厦门市思明区罗宾森广场门口被厦门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厦门市思明区罗宾森广场门口被厦门**路**队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长汀南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长汀南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汀南站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梁某生在长汀县南山镇长汀县**镇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丘某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到案后,除被告人刘某某翻供外,其余各被告人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出入境查询情况、表格、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梁某生、傅某某、刘某某、谢某和同案人林某明、林某某、梁某毓、谢某某、梁某福、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网页截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梁某生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建立赌博网站并投入运营,该赌博网站平台获利459530.69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傅某某伙同他人对江西瑞金赌博网站工作室进行管理,在其管理期间该赌博平台获利351715.75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林某某、傅某某对江西瑞金赌博网站工作室进行管理,在其管理期间该赌博平台获利261662.7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建立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谢某、傅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梁某生、傅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6022331136660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玖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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