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共同设立“艺博”工作室,工作室制作“永利高”等赌博网站用于贩卖并提供后续维护服务。2016年9月,谢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矛盾而离开“艺博”工作室。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叶某乙、被告人叶某甲、被告人陈某某受“永利高”赌博网站雇佣在境外从事“永利高”网站赌博会员推广工作,其中黄某某担任推广组长,被告人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受黄某某管理从事赌博推广工作。期间,黄某某获利至少9万元,陈某某、叶某甲各获利至少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叶某乙各获利至少4万元。
经勘验,“永利高”后台会员人数至少3000余人,赌资数额至少95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叶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叶某乙、谢某某分别退赃9万元、5万元、5万元、2.5万元、2.5万元、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江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谢某某伙同他人建立“永利高”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明知“永利高”是赌博网站,受他人雇佣,仍为赌博网站做推广等服务工作,上述被告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叶某乙、叶某甲、陈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叶某乙(联系电话:131*******)、杨某某(联系电话:1825062****)、叶某甲(联系电话:1598081****)、陈某某(联系电话:136659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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