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6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镇**村**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驾驶车辆途径本市**镇**街公厕所旁边路口时,与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范某某相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黄某某、罗某某下车殴打范某某,致使范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报案,民警于同日在本市**镇抓获黄某某、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均无视国法,合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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