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2********,汉族,初中肄业,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1********,汉族,初中肄业,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先后在贵港市覃塘区**镇、**镇等地通过提供场地、赌具、设定摊玉米粒下注现金的赌博方式以及安排人员荷利、看风和带路,形成赌场,每天吸引不特定的赌徒到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戚某某负责坐庄、准备场地、玉米粒、桌凳等,被告人黄某某、苏某某负责看场。2020年1月初,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转移至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桉树林内开设赌场,同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并缴获玉米粒、扑克牌、麻将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合伙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新松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玖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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