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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56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大道***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18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6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星子”,男,1997年06月0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997060742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翁坪村范溪组21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362502********56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26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1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1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身份证号码为360729********0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全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4月14日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8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身份证号码为362522********401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42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6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抢劫罪,2005年7月25日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4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9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周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56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镇**家。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56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56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42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2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161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1********16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为362502********561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抚州市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根据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被告人席某某、刘某甲、钟某甲、周某甲、熊某甲、黄某乙、欧某某、周某乙、孔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汪某某、胡某甲、刘某乙、曾某甲、周某丙、喻某某、朱某甲、傅某甲、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团伙成员席某某、周某乙、黄某乙、孔某甲、邵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朱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欧某某等在抚州、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九江、南昌、杭州等地开设无放贷资质的金融公司进行非法敛财,以贷养黑,以黑护贷,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借款人本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形成了较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抚州、南昌、杭州、武汉等地开设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永讯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甲在抚州、吉安等地开设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安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二人此时均主要从事抵押车辆贷款业务。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发现江浙地区不押车贷款业务(套路贷)来钱快,为了攫取更高额利润,独霸车贷市场,在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合伙开设金融车贷公司。张某甲、黄某甲的公司主要是通过欺骗性放贷-制造违约-拖车-索取赎金-卖车的模式来完成公司利润的攫取。首先是各分公司负责人在当地招聘业务员,通过业务员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吸引借贷人员在其各分公司借贷,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贷款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利息低等为诱饵诱骗客户在其公司借贷,借贷时只要在客户借贷车上安装GPS,交借贷车备用钥匙,签订借贷合同后就能放贷,放贷时扣除还款保证金、综合管理费、GPS等费用,实际客户到手的金额只有贷款金额的80%左右,签订车贷合同时谎称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形式上的,让客户放松对违约责任的警惕。然后制造障碍,致使客户在还款期限内未还款从而造成客户违约,或者以客户借贷车上的GPS信号异常、私自拆除GPS装置或在其他借贷公司重复贷款为由,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之后指派拖车队人员根据车辆安装的GPS定位借贷车辆,携带公司提供的屏蔽器、液压钳、电棍、备用钥匙、车贷合同等,在未告知客户即将拖车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当遇到车上有人时,便采取强行拉拽、殴打,挥舞、使用电棍电击等暴力方式将车上人员驱离,然后将车辆开走。车辆被拖回来之后,统一停放在黄某甲、张某甲指定的地点,然后黄某甲、张某甲指挥相关成员与客户谈判,谈判要求是向公司交本金(贷款金额)、50%的违约金及2-10万不等的赎金,否则将受害人的车辆当黑车卖掉,致使客户让步,屈服于谈判要求。客户没满足交赎金要求的,张某甲、黄某甲便将扣押的车辆通过二手车市场卖掉,从而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之后,张某甲、黄某甲陆续在抚州、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九江、南昌、杭州等地成立金融车贷公司,并任命周某乙、黄某乙、孔某甲、徐某甲、朱某乙、张某甲、欧某某分别为各公司负责人,席某某为公司总财务,并密切关注客户还款时间,一出现逾期未还款,席某某便立即在微信群发逾期未还款的客户信息;网罗谢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朱某甲、饶某甲、傅某甲、邵某某、胡某乙(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等人从事业务开展、家访、GPS安装等,又组建四个拖车团队,雇佣熊某甲、杨某甲、周某甲、刘某甲、钟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谭某某为拖车负责人,召集廖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胡某甲、刘某乙、曾某甲、吕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丁(另案处理)、郑某某(已死亡)、陈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叶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丙(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杂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专门负责各分公司违约车的拖车扣车事务;抚州快贷网公司员工张某乙、饶某甲、朱某甲亦经常一起为公司拖车;黄某甲、周某乙、谢某甲、陈某甲、杨某甲等人负责向被拖车的借贷人员索要赎金事务。至此,一个以张某甲、黄某甲为首,席某某、杨某甲、刘某甲、钟某甲、周某甲、熊某甲、黄某乙、欧某某、周某乙、孔某甲、朱某乙、徐某甲、谢某甲、陈某甲、谭某某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该组织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管理,主要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其中张某甲、黄某甲作为组织的领导者,在公司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各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他们指派,放贷业务由他们批准,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由他们确定,贷后部拖车队负责人由他们指定,拖车指令由他们下达,组织成员的薪资、奖励发放由他们首肯,谈赎金事务由他们操控,被拖来的扣押车辆由他们处理。席某某、杨某甲、刘某甲、钟某甲、周某甲、熊某甲、黄某乙、欧某某、周某乙、孔某甲、朱某乙、徐某甲、谢某甲、陈某甲、谭某某等人系组织骨干成员,属于二级,直接接受张某甲、黄某甲的委派和指令,分别负责财务、各分公司业务及拖车业务等。张某乙、朱某甲、饶某甲、傅某甲、周某丙、邵某某、胡某乙、董某某、汪某某、廖某某、姜某某、胡某甲、刘某乙、曾某甲、吕某某、余某某、李某甲、周某丁、郑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曹某某、叶某甲、黄某丙等人接受骨干成员的领导和指挥。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为了控制和管理组织成员,采取拉拢、奖励的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在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方面,张某甲、黄某甲利用薪资奖励为管理手段,对每个公司负责人承诺给予股份,对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除发放工资外加业务提成奖励及500元一辆拖车提成奖励,大大激励了公司负责人、业务员多做车贷业务的积极性。在管理雇佣的拖车人员方面,张某甲、黄某甲采取包吃包住、高额拖车奖励为管理手段,张某甲、黄某甲为笼络拖车队为首人员熊某甲、陈某甲、谭某某等人,先后在抚州、南昌等地租房给他们居住,并报销陈某甲、谭某某等人食宿费用。张某甲、黄某甲对拖车队给予高额的拖车奖励,在抚州市内拖车的给予1500元奖励,在抚州市外拖车的公司给予2000元奖励,并报销路途开支。 该组织攫取的利润主要用于该组织的壮大发展上,部分利润以股份、工资、零用钱、吃喝玩乐的方式分发给其组织成员,或用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的善后支出。

为了更好地组织、管理、掌控公司业务,张某甲、黄某甲要求每个分公司成立审核群,每个分公司的每一笔放贷业务都由张某甲、黄某甲其中之一审核,然后通过微信指示财务人员席某某放贷。张某甲、黄某甲与每位骨干成员都互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下达指令和回复指令,骨干成员与手下的马仔之间也建立微信群完成指令的下达和回复。

从查获的被告人席某某账目中发现该组织涉案借贷车辆达350余台,放贷资金达1300余万元,被扣押车辆293台,被车主赎回的车辆94台,赎金达719余万元。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张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查实的非法获利为200余万元。

截至目前,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共接到该案相关报案82起,其中抚州万达金融公司23起、抚州快贷网公司7起、吉安安平金融公司11起、吉安万达金融公司9起、九江快贷网公司14起、景德镇快贷网公司6起、萍乡快贷网公司1起、杭州车速贷公司3起、南昌快贷网公司5起、宜春安平公司3起。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集体上访事件,先后有16名受害人到江西省公安厅、信访局联名上访4次;有50余名受害人到鹰潭市市委、市政府上访。各地公安派出所处置张某甲、黄某甲犯罪集团拖车引发的警情27起。

张某甲、黄某甲犯罪集团的行为对借款人本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受害人普遍反映张某甲、黄某甲犯罪集团的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造成其心理恐惧、家庭不睦,缺乏安全感。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违法事实

(一)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8月16日,王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谢某甲与业务员付海铭负责办理,贷款1.7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3741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00余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甲办理抵押贷款的宝马319i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8月30日晚,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带被告人廖某某、姜某某、余某某等到南丰县将该车拖至抚州熊某乙别墅内。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王某甲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2日,王某甲被迫支付55500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8月17日,张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和业务员毛某某负责办理,贷款1.7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3231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19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ix35小车(车牌:赣L****)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8月31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刘某甲拖车团队去拖车。刘某甲拖车团队到鹰潭余江县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张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并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2日,张某丙被迫支付49000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7年8月18日,叶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谢某甲负责办理,贷款4.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3463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387元。同时该公司在叶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宝马525i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钥匙。2017年8月31日晚,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去拖车。拖车人员到宜黄县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叶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并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14日,叶某乙被迫支付110774元赎金拿回车子。

(4)2017年8月20日,曾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9016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84元。同时该公司在曾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本田凌派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7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刘某甲拖车团队去拖车。刘某甲拖车团队到乐安县将该车拖至抚州后,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曾某乙谈判赎金事宜,且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曾某乙被迫支付3.7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5)2017年8月23日,王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8016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18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宝来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8月30日晚,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带被告人廖某某、姜某某、余某某等人到南丰县将该车拖至抚州熊某乙别墅内。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王某乙谈判赎金事宜且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2日,王某乙被迫支付48000元赎金拿回车子。

(6)2017年8月28日,徐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84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5元。同时该公司在徐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起亚智跑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7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临川区**镇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徐某乙谈判赎金事宜且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18日,徐某乙被迫支付5.1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7)2017年8月30日,武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与樊某某负责办理,贷款80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5724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56元。同时该公司在武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朗逸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6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抚州市**大道***小区将该车拖至熊某乙别墅。谢某甲负责和武某某谈判赎金事宜,且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8年2月,武某某被迫支付1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8)2017年9月1日,王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与樊某某负责办理,贷款60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138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0多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北汽绅宝X35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8日凌晨1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东乡区**镇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王某丙谈判赎金事宜且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13日,王某丙被迫支付1.6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9)2017年9月8日,陈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席某某负责办理,贷款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13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60元。同时该公司在陈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起亚智跑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医院门口马路上抢车钥匙并将车开走。陈某甲、谭某某负责和陈某丁谈判赎金事宜,且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25日,陈某丁被迫支付3.58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0)2017年9月9日,乐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0119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91元。同时该公司在乐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朗逸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6日晚上20时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人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电缆厂小区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和乐某某谈判赎金事宜且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19日,乐某某被迫支付4.7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1)2017年9月10日,刘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13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60元。同时该公司在刘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猎豹越野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3日晚上22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抚州市锦绣华庭小区拖车。谢某甲负责和刘某丙谈判赎金事宜且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25日,刘某丙被迫支付4.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2)2017年9月16日,黄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谢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99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5元。同时该公司在黄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宝来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9日凌晨0时40分许,公司以GPS异常为由,派人到南昌县**小区将该车拖走。被告人黄某甲与谢某甲负责和黄某丁谈判赎金事宜,黄某丁支付1.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3)2017年8月20日,徐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5.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571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485元。同时该公司在徐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宝马7系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3日晚,在徐某丙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拖车团队去拖车。杨某甲拖车团队到景德镇市将该车拖至南昌贷后部。2017年10月21日景德镇珠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到南昌把徐某丙的车子找回。

(14)2017年8月21日,邓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355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450元。同时该公司在邓某甲抵押贷款的一辆宝马X6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0日凌晨,公司以恶意拆除GPS为由,派刘某甲拖车团队去拖车。刘某甲拖车团队到抚州市**大道***地下车库将该车拖至杭州。被告人黄某甲、欧某某负责和邓某甲谈判赎金事宜并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邓某甲索要30万元赎金,2017年12月2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派人到杭州将邓某甲的车子扣押回抚州

(15)2017年9月9日,饶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6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2868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12元。同时该公司在饶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凌渡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5日晚上19时30分许,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吉安市新干县长途汽车站将该车拖至抚州熊某乙别墅。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饶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饶某乙支付6.9万元赎金(16000元本金,50%违约金8000元,45000元拖车费),谈判未成,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湖南娄底一买家。

(16)2017年9月12日,邱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06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8112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76元。同时该公司在邱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朗动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9日凌晨,公司以恶意抵押车辆为由,派人到抚州南城县**镇街上将该车拖走。被告人黄某甲与谢某甲负责和邱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邱某某支付3.5万元赎金(10600元本金,4400元违约金,拖车费2万元),谈判未成,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给湖南娄底冷水江市一买家。

(17)2017年9月14日,官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谢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12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0元。同时该公司在官某甲抵押贷款的一辆哈弗H6小车(车牌:闽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0日晚,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抚州***小区地下车库将该车拖走。被告人黄某甲与谢某甲负责和官某甲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官某甲支付4.7万元赎金(1.4万本金,7000元违约金,2.6万拖车费),谈判未成。案发后,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由临川区**镇将该车扣押回抚州。

(18)2017年8月16日,官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和谢某甲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636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40元。同时该公司在官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马自达阿特兹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6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带廖某某等人到临川区**乡将该车拖至抚州熊某乙别墅。谢某甲负责和官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官某乙支付7万元赎金,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目前该车下落不明。

(19)2017年8月29日,肖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谢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4434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00余元。同时该公司在肖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凌渡小车(车牌:赣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9日凌晨,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高安市将该车拖至抚州。谢某甲负责和肖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肖某某索要赎金7万元未果。后公司将该车当黑车卖掉,目前车辆下落不明。

(20)2017年8月30日,聂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9616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84元。同时该公司在聂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别克威朗小车(车牌:皖A****)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4日下午,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被告人刘某甲团队到崇仁县永胜城小区门口将该车拖至抚州。谢某甲负责和聂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聂某某支付5万元赎金(1.2万本金,50%违约金0.6万,拖车费3.2万),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目前下落不明。

(21)2017年9月1日,张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2.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2504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96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帕萨特小车(车牌:赣A****)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等到赣州市会昌县党校院子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谢某甲负责和张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张某丁支付9万元赎金(其中2.8万本金,50%违约金1.4万,拖车费4.8万),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目前下落不明。

(22)2017年9月1日,宋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54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0元。同时该公司在宋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众泰S9小车(车牌:赣E****)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4日凌晨0时许,公司以私自将车子卖掉为由,派人到上饶市信州区**镇**大酒店楼下将该车拖至抚州,并要求宋某某支付3万元赎金,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23)2017年9月9日,何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乙负责办理,贷款3.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840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345元。同时该公司在何某甲抵押贷款的一辆凯迪拉克ATSL小车(车牌:赣E****)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2日晚上23时许,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等到上饶市上饶县**路衡州鸭头店将该车拖至抚州熊某乙别墅。公司要求何某甲支付10.25万元赎金,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2.抚州快贷网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5月31日,程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徐某甲负责办理,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4436万元。同时该公司在程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哈弗H6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人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农贸市场将该车拖走。张某甲、徐某甲负责和程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7月,程某某被迫支付4.8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9月1日,陈某戊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张某甲、朱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2356元。同时该公司在陈某戊抵押贷款的一辆起亚K2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1日中午13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拖车团队去东乡区拖车回抚州。张某甲负责和陈某戊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18日,陈某戊被迫支付3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7年9月8日,何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张某甲与被告人傅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6012元。同时该公司在何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吉利远景X6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7日晚,公司以没有支付GPS流量费为由,派人到抚州市东乡区街上将该车拖走。被告人黄某甲与张某甲负责和何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22日,何某乙被迫支付4.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4)2017年9月12日,朱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张某甲与被告人傅某甲负责办理,贷款3.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4376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564元。同时该公司在朱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东风日产天籁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13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张某乙、饶某甲及被告人朱某甲到抚州市**地下车库将该车拖至抚州张某甲家。徐某甲负责和朱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8年2月11日,朱某丙被迫支付4.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5)2017年9月24日,魏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8208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452元。同时该公司在魏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东风日产天籁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1月15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抚州市东乡区**镇将该车拖至抚州张某甲家。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和魏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8年3月28日,魏某某被迫支付2.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6)2017年9月7日,王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9825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8日凌晨,公司以重复抵押为由,派人到抚州市乐安县**小区将该车拖至抚州张某甲家。被告人黄某甲与张某甲负责和王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王某丁支付5.6万元赎金,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到湖南。

(7)2017年8月29日,谢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抚州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傅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办理,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036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720元。同时该公司在谢某乙抵押贷款的其妻子游某某名下的一辆东风日产启辰小车(车牌:赣F****)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

3.吉安安平金融公司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6年10月20日,刘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与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办理,贷款9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21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400元。同时该公司在刘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奥迪A6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8月9日晚上22时47分许,公司以二次抵押、GPS信号异常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等到吉安市遂川县**镇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喻某某负责和刘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8月17日,刘某丁被迫支付129160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1月17日,彭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与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75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500元。同时该公司在彭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保时捷迈凯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11日凌晨2时34分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等到吉安市吉安县**大道**号**小区将该车拖至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彭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1月1日,彭某某被迫支付10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7年6月12日,李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1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9605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750元。同时该公司在李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宝马525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2日凌晨,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井冈山市将该车拖至抚州市。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李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12日,李某乙被迫支付17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4)2017年7月,黄某己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2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900元。同时该公司在黄某己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凌渡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8日晚,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周某甲等到吉安市遂川县**路中国银行门口拖车去抚州。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戊负责和黄某己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10日,黄某己被迫支付7.2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5)2016年12月,卢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68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700元。同时该公司在卢林波抵押贷款的一辆东风风行景逸X3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3月,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吉安市青原区***小区附近将该车拖至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黄某戊负责和卢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卢某某索要4万元赎金,谈判未成。2017年11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将该车扣押。

(6)2017年6月,黄某庚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41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700元。同时该公司在黄某庚抵押贷款的一辆长安悦翔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1月初,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将该车拖至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2017年11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将该车扣押。

(7)2017年6月25日,罗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4.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295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950元。同时该公司在罗某甲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福瑞斯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29日,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私自拆除GPS为由,派人到吉安市峡江县交警中队院子拖车回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黄某戊负责和罗某甲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罗某甲索要7.5万元赎金,谈判未成。2017年11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将该车扣押。

(8)2017年8月2日,谢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6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97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100元。同时该公司在谢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大众途观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1月1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由黄某戊等三人到深圳市宝安区***路**公寓楼下将该车拖至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黄某戊负责和谢某丙谈判赎金事宜,谈判未成。2017年11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将该车扣押。

(9)2016年5月,郭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3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800元。同时该公司在郭某甲抵押贷款的其弟弟郭某乙名下的一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20分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黄某戊带冯兴高到吉安市青原区**小区把该车开走。黄某戊负责和郭某甲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郭某甲索要4.5万元赎金未果,遂将车子当黑车卖掉,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10)2017年7月17日,罗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戊和黄某乙负责办理,贷款2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5.43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2500元。同时该公司在罗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路虎揽胜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7月28日,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让罗某乙开车到公司检查GPS,然后将车子开走。黄某甲负责和罗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罗某乙索要33.7万元赎金未果,遂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11)2016年10月28日,杨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4.41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同时该公司在杨某乙抵押贷款的宝马X6小车(车牌:赣B****)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7月12日,公司以车辆GPS异常为由,将杨某乙的车辆扣走。谢某甲负责和杨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杨某乙索要32万元赎金未果,遂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4.吉安万达金融公司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8月23日,李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乙、业务员钟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82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650元。同时该公司在李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北汽威旺S50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公司以GPS信号异常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等到吉安市经开区**大道**路**国道强行将该车开走。周某丙负责和李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10月,李某丙被迫支付3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8月24日,康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业务员钟某乙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364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510元。同时该公司在康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江铃驭胜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3日,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等到吉安市泰和县**镇粮站后门将该车拖走。谢某甲负责和康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0月,康某某被迫支付2万元赎金,但未能拿回车子,之后在南昌红谷滩公交总站附近的停车场找回车子。

(3)2017年8月26日,匡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丙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7万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460元。同时该公司在匡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陈某丙、叶某甲等到吉安市吉州区**路**号将该车拖走。谢某甲负责和匡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0月1日,匡某某被迫支付2.7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4)2017年8月28日,罗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周某丙负责办理,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155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500元。同时该公司在罗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长安CS75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2日晚,公司以GPS信号异常为由,派被告人钟某甲、陈某丙等到吉安市吉安县**镇将该车拖走。谢某甲负责和罗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0月5日,罗某丙被迫支付5.4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5)2017年9月1日,庄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办理,贷款4.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195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同时该公司在庄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翼虎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1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吉安市吉安县***镇拖车。谢某甲负责和庄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9月24日,庄某某被迫支付8.6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6)2017年9月4日,李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办理,贷款1.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06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380元。同时该公司在李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一汽骏派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3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吉安市吉水县**镇拖车。谢某甲负责和李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10月3日,李某丁被迫支付3.2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7)2017年9月11日,孙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74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479元。同时该公司在孙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朗动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0日晚上23时14分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刘某甲带被告人刘某乙、周某丁到吉安市吉州区***小区拖车回抚州。谢某甲负责和孙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23日,孙某某被迫支付4.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8)2017年9月13日,戴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业务员钟某乙负责办理,贷款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594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660元。同时该公司在戴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锐界小车(车牌:闽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公司以GPS异常为由,派人到福建省晋江市宝龙城市广场拖车回抚州。黄某甲负责和戴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23日,戴某某被迫支付9.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9)2017年9月7日,郭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吉安万达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黄某戊负责办理,贷款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662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900元。同时该公司在郭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广汽传祺GS8小车(车牌:赣D****)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6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吉安市吉水县金山角宾馆拖车。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郭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郭某丙支付9.5万元赎金(本金5万,违约金1.5元,拖车费3万),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该车以11.25万元的价格当黑车卖掉,目前该车下落不明。

5.九江快贷网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9月6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张某戊与九江快贷网公司贷了一笔33000元的贷款,实际到手金额是23159元,每周付息331元。该公司在张某戊抵押贷款的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1月2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九江市水木清华小区拖车。公司要求郭某丙支付6.5万元违约金及拖车费,谈判未成。

(2)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刘某戊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623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数百元。同时该公司在刘某戊抵押贷款的一辆本田思域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1月的一天,该公司以刘某戊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强行将其汽车开走,刘某戊第二天在其家附近找回车子,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3)2017年8月20日,凌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87万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510元。同时该公司在凌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朗动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凌某某借款半年,按时支付半年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2018年2月21日,公司业务员高某某曾在微信上要求凌某某支付2.5万元本金、20%违约金及每天千分之八的滞纳金。目前该车在正常使用。

(4)2017年8月23日,潘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913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510元。同时该公司在潘某某抵押贷款的其母亲项某某名下的一辆陆风X7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2月潘某某正常还清本金。目前该车正常使用。

(5)2017年8月23日,冯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832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260元。同时该公司在冯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路虎发现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8日晚,公司以GPS没信号为由,派张某乙等到九江市九龙街重庆豪渝火锅店门口拖车回抚州。张某甲负责和冯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0月27日,冯某某被迫支付18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6)2017年9月8日,孔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012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5元。同时该公司在孔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雪佛兰迈锐宝XL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2月13日孔某乙还本金13150元,目前该车在正常使用。

(7)2017年9月12日,王某戊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7069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70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戊抵押贷款的一辆别克昂科威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王某戊没有归还本金,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8)2017年9月15日,骆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34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75元。同时该公司在骆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ix35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九江市彭泽县**乡主街上拖车回抚州。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和骆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骆某某被迫支付3.2万余元赎金拿回车子。

(9)2017年9月22日,胡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7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691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19元。同时该公司在胡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索纳塔九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13日晚上23时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与陈某甲等四人到九江市修水县琴海学校门口拖车回抚州。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1月13日,胡某丙被迫支付2.73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0)2017年9月24日,罗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5977元,每月支付一次利息688元。同时该公司在罗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猎豹越野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27日早上,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与叶某甲等到九江市修水县上奉镇百顺家私门口拖车回抚州。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罗某丁被迫支付1.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1)2017年9月27日,张某己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7452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68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己抵押贷款的其父亲张某庚基名下的一辆别克昂科威小车(车牌:赣A*****)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2月31日张某己还清本金,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12)2017年9月28日,徐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904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05元。同时该公司在徐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奔驰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24日晚上23时56分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陈某丙、黄某丙等到九江市濂溪区**镇拖车回抚州。陈某甲负责和徐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11月,徐某丁被迫支付4.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13)2017年10月23日,张某辛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90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6407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63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辛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福瑞斯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1月6日凌晨1时20分许,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叶某甲等到九江市武宁县**镇拖车回抚州。陈某甲负责和张某辛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张某辛索要3.9万元赎金(9000元本金,50%违约金4500元,2.5万元拖车费)未成。2017年11月9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抚州市高新区**镇黄某戊老家将该车扣押。

(14)2017年11月2日,刘某己因需要资金周转,与九江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7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591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960元。同时该公司在刘某己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锐界小车(车牌:赣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5月刘某己还清本金,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6.景德镇快贷网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8月1日,傅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黄某甲、业务员钟某乙负责办理,贷款9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66780元,每十天连本带息支付3480元。同时该公司在傅某乙抵押贷款其女儿傅某丙名下的一辆宝马3系小车(车牌:赣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周某丙、陈某丙等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拖车。张某甲负责和傅某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10月10日,傅某乙被迫支付12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8月10日,王某己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28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560元。同时该公司在王某己抵押贷款的一辆别克英朗小车(车牌:赣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8日凌晨,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景德镇市**路***小区地下停车场拖车。谢某甲负责和王某己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10月5日,王某己被迫支付61000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7年8月18日,宁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孔某甲负责办理,贷款1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1904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760元。同时该公司在宁某某抵押贷款其父亲宁忠福名下的一辆宝马X6小车(车牌:赣H7****)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1日13时18分许,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孔某甲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御窑景巷马路边拖车回抚州。被告人黄某甲与张某甲负责和宁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宁某某支付32.5万元赎金(15万本金,50%违约金7.5万,10万拖车费),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以32万元的价格卖掉

(4)2017年8月25日,杨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4.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35640元,每月支付一次利息2130元。同时该公司在杨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广汽传祺小车(车牌:赣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杨某丙没有归还本金,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5)2017年9月7日,邓某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邵某某负责办理,贷款65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23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46元。同时该公司在邓某乙抵押贷款的一辆北汽昌河Q35小车(车牌:赣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

(6)2017年9月15日,凌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景德镇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张某甲与被告人邵某某负责办理,贷款2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5960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240元。同时该公司在凌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翼虎小车(车牌:赣H****)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8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周某丙等到景德镇市浮梁县****小区内拖车回抚州。谢某甲负责和凌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凌某某支付8万元赎金(1.9万元本金、违约金1万,拖车费5.1万),谈判未成。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到湖北襄阳,2017年12月28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该车从湖北仙桃扣押回抚州

7.萍乡快贷网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6月26日,黄某辛因需要资金周转,与萍乡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71196元,每二十天支付一次利息。同时该公司在黄某辛抵押贷款的一辆路虎揽胜极光小车(车牌:赣J****)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9日15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萍乡市金信投资有限公司拖车。张某甲负责和黄某辛谈判赎金事宜,公司要求黄某辛支付25万元赎金,谈判未成,之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8.杭州车速贷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7月19日,胡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杭州车速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办理,贷款1.2万元人民币,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191元。同时该公司在胡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众泰S27小车(车牌:浙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8年1月18日下午17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欧某某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强行将车开走。欧某某负责和胡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8年1月底,胡某丁被迫支付2.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2)2017年9月27日,张某壬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杭州车速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办理,贷款7.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64875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600余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壬抵押贷款的一辆保时捷MACAN-S小车(车牌:闽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公司以在其他公司贷款为由,派人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拖车回杭州。张某甲与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和张某壬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2017年10月20日,张某壬被迫支付12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6年10月13日,张某癸因需要资金周转,与杭州车速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2750元,每二十天支付一次利息3000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癸抵押贷款的一辆现代ix35小车(车牌:浙G****)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将车拖走。谈判赎金未果后,公司将车子当黑车卖掉。

9.南昌快贷网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6年10月16日,景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南昌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48万元,每二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664元。同时该公司在景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起亚K4小车(车牌:赣E****)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

(2)2016年11月,张某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南昌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0100元,每二十天支付一次利息2740元。同时该公司在张某子抵押贷款的其妹妹张某丑名下的一辆奥迪A6小车(车牌:赣A*****)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7月7日凌晨,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宜春市万载县将车开走。徐某甲负责和张某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7月9日,张某子被迫支付7.9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7年1月19日,曾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南昌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1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16.5万元,每二十天连本带息支付33700元。同时该公司在曾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路虎揽胜小车(车牌:赣L****)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1分许,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GPS信号异常为由,派张某乙等5人到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车开走。被告人欧某某与徐某甲负责和曾某丙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6月12日,曾某丙在已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被迫再支付9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4)2017年8月16日,万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南昌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办理,贷款6.6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5.1万元。同时该公司在万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广本歌诗图小车(车牌:赣M****)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5日晚,公司以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人到南昌新动物园旁的大众早餐工程公司的院子将车开走。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索要赎金。2017年9月10日,万某某被迫支付10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5)2017年7月5日,钟某丙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南昌快贷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19万元,每七天支付一次利息510元。同时该公司在钟某丙抵押贷款的一辆比亚迪速锐小车(车牌:赣A***)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钟某丙还清本金,车辆目前在正常使用。

10.宜春安平金融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1)2017年7月4日,易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宜春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办理,贷款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511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1100元。同时该公司在易某某抵押贷款的一辆福特野马小车(车牌:赣J****)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5日下午,公司以GPS信号异常为由,派人到宜春市袁州区拖车去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易某某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易某某索要15.4万元赎金未果,遂将车子当黑车卖掉,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2)2017年7月7日,徐某戊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宜春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人喻某某负责办理,贷款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940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900元。同时该公司在徐某戊抵押贷款的一辆东风本田思铂睿小车(车牌:赣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25日晚,公司以私自拆除GPS为由,派人到宜春市拖车去抚州。喻某某负责和徐某戊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徐某戊索要8.2万元赎金。2017年9月28日,徐某戊支付4万元赎金仍未拿回车。后公司将该车当黑车卖掉,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3)2017年8月11日,杨某丁因需要资金周转,与宜春安平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2.4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1050元,每十天支付一次利息600元。同时该公司在杨某丁抵押贷款的一辆别克威朗小车(车牌:赣C****)上安装了GPS,并拿走该车一把备用车钥匙。2017年9月11日下午,公司以违约为由,派人到樟树市火车站拖车去抚州。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和杨某丁谈判赎金事宜,公司以当黑车卖掉为要挟,向杨某丁索要5.9万元赎金未果,遂将车子当黑车卖掉,该车至今下落不明。

(二)抢劫事实

1.2017年8月29日,谢某乙向抚州快贷网公司借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0360元。2017年9月7日下午15时50分许,公司以谢某乙在别家汽车抵押公司借贷违约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带着被告人姜某某和廖某某、郑某某去拖车,四人在抚州市***大道**国际汽车城楼下找到谢某乙的车子,谢某乙正在车上休息,郑某某拿车上带下来的一根电棍挥舞几下吓唬谢某乙,杨某甲、姜某某、郑某某强行将谢某乙拉下车,廖某某趁机将车子开到熊某乙别墅。后该车被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2017年9月7日,邓某乙向景德镇快贷网公司借款6500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4230元。2017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公司以邓某乙逾期未支付利息为由,派杨某甲去拖车。杨某甲带着被告人姜某某及廖某某、郑某某等共5人驾车在南昌的国道上找到邓某乙的车子,每个人都带了电棍,杨某甲、廖某某、郑某某用电棍将邓某乙电击倒地。邓某乙哀求杨某甲等人带其到抚州,方便和公司老板谈判。杨某甲等人同意邓某乙的请求,并开着邓某乙的车子带着邓某乙到抚州后将邓某乙放下车。当天,邓某乙被迫支付3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3.2016年10月16日,景某某向南昌快贷网公司借款3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金额2.48万元。2017年7月21日晚上19时许,公司以景某某抵押的车钥匙是假的为由,派被告人杨某甲带着廖某某、“包子”、“天天”、“男子人”一共5人驾驶黑色丰田车在鄱阳县***镇***中学后面的公路上拦停景某某的车子,其中两个人拿两把铁棍砸驾驶室的玻璃,把景某某拉下车用铁棍殴打。廖某某趁机将车子开走,停在张某甲在南门路的家里。2017年7月底的一天,景某某被迫支付5.5万元赎金拿回车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抵)质押合同、相关账目明细、黄某甲、曾某丁等银行账户交易某某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己、曾某戊、赖某某、华某某、付某某、程某某、管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丙、叶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席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又多次抢劫,黄某甲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席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参与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乙、黄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情节。

被告人孔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参与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喻某某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胡某甲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某甲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曾某甲、汪某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杨建军

副检察长:唐景扬

检 察 员:宋华明

魏建成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东乡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周某甲、熊某甲、黄某乙、欧某某、孔某甲、胡某甲、刘某乙、曾某甲、周某丙、喻某某、朱某甲、傅某甲现羁押于抚州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汪某某、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黄某甲等二十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安侦查卷及证据材料共计4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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