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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10月2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11月12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10月2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11月2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10月2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11月2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乡**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2015年11月23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陈官庄乡李庄村李庄组南地东西生产路两沿滥伐杨树44棵,该 44棵杨树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为68.8439立方米。被告人闫某某、闫某某明知黄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收购黄某某在陈官庄乡李庄村李庄组南地东西生产路两沿滥伐的32棵杨树后卖给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该批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予以购买,该32棵杨树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立木蓄积为47.75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闫某某、高某某非法收购明知被滥伐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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