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17年8月18日,因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盘龙区**路**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商议后窜至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期**栋**单元门口盗窃电缆线,并将盗窃得的电缆线出售后分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037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商议后窜至昆明市盘龙区**路**巷**号院内盗窃电缆线,黄某某剪断电缆线,张某某负责接应,游某某负责望风,游某某中途看见有警车通过,就先行离开,黄某某、张某某将盗窃得的电缆线出售后分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039元。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在呈贡区**招待所402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游某某被民警在**路一废品收购站内抓获,张某某被民警在五华区**立交桥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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