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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八人诈骗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文*,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2018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潮沙村委会丰某某14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晖,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生,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友,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乙晖、余某甲生、钟某甲友、赖某甲、许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租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翔龙国际大厦1501室以经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幌子,招聘人员黄某甲、黄某乙晖、许某某、赖某甲、余某甲生、钟某甲友、与曾某甲、黄某戊豪、黄某己、赖某乙杰(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团伙进行电信诈骗活动。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离开。该电信诈骗团伙是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微信号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或是利用女性身份,根据“话术”与微信好友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就以借钱还债、卖人参、字画等形式骗取对方的钱财。被告人黄某甲负责该公司的考勤、发放工资、诈骗等业务,被告人黄某乙晖、钟某甲友、余某甲生、许某某、赖某甲与曾某甲负责冒充女性或利用女性身份在微信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该诈骗团伙共骗取330075元。其中黄某乙晖骗取他人财物51090元;钟某甲友骗取他人财物81678元;赖某甲骗取他人财物70732元;许某某骗取他人财物33685元;余某甲生骗取他人财物25400元。

具体诈骗事实:

1、2018年12月,黄某乙晖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00元。

2、2018年11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周钟某丙1000元。

3、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征1600元。

4、2018年12月,许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江某某300元。

5、2019年1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刘某丙飞1600元。

6、2018年11月,余某甲生骗取被害人闫叶某某200元。

7、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某500元。

8、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德500元

9、2018年11月-12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6331.4元。

10、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苏军2500元人民币。

11、2018年12月,赖某甲骗取被害人潘明理1000元。

12、2018年12月,赖某甲骗取被害人白某某1000元人民币; 

13、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黄某甲通过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强21999元人民币;

14、2018年12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蓝海帕500元人民币; 

15、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新800元人民币; 

16、2018年12月,黄某戊豪骗取被害人黄平500元人民币; 

17、2018年11月至12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彭某某校688元人民币。

18、2018年11月至12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伟1008.88元人民币; 

19、2018年11月,余某甲生骗取被害人1000元人民币。

20、2018年11月,余某甲生骗取被害人李某甲9700元人民币;

 21、2018年11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戚国威3765.14元人民币;

 22、2018年12月,黄某乙晖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000元人民币; 

23、2018年12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辉2500元人民币; 

24、2018年11月至12月,余某甲生骗取被害人蔡盛某某(14000元人民币,余某甲生离职后,黄某乙晖使用该微信号,骗取520元; 

   25、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黄某乙晖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5000元人民币; 

26、2018年12月,许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丙6000元人民币; 

27、 2018年7月至11月,黄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河12182元人民币;

 28、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027元人民币

29、2019年1月期间,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侯某某1500元人民币; 

30、2018年12月,赖某乙杰被害人陈某某1024.99元人民币; 

31、2018年12月,赖某乙杰骗取被害人刘某乙800元人民币;

32、2018年12月,赖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丁500元人民币; 

33、2018年11月,钟某甲友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010元人民币; 

34、2018年11月至12月,赖某甲骗取被害人龙某某12000元人民币。

35、2018年12月,曾某甲骗取被害人邓某某5000元人民币。

36、2018年12月,曾某甲骗取被害人曾某乙13188.88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翔龙国际1501房抓获黄某甲、许某某、黄某乙晖等人,扣押物品一批。2019年2月15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人民医院抓获余某甲生。2019年1月16日在源城区比华利中华茶楼抓获吴某某。2019年3月7日,公安人员抓获钟某甲友、赖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月绩表、工资表、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谅解、户籍资料等;2、证人黄某庚、李某丙李、黄某丁、黄某己、黄某戊豪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周钟某丙、王某甲征、高江某某、刘某丙飞、闫叶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德、王某戊、苏军、潘明理、白某某、孙某某强、蓝海帕、张某甲新、黄平、彭某某校、张某乙伟、阮志海、李某甲、戚国威、张某丙、胡某某辉、蔡盛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黄河、梁某某、侯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丁、李某乙、龙某某、曾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吴某某、黄某甲、许某某、黄某乙晖、余某甲生、曾某甲、钟某甲友、赖某甲等人的某某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6、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许某某、黄某乙晖、钟某甲友、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余某甲生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01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晖、钟某甲友、许某某、余某甲生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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