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暂住邵武市***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5月1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现住邵武市***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赌博,于2017年2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武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号,现租住邵武市*****号。因吸毒,于2014年6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现住邵武市****室。因赌博,于2010年9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现住邵武市*****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8月19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现住邵武市***室。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室。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10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31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光泽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邵武市**酒吧过道与被告人陈某某因走路时肩膀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分开。次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在酒吧门口再次遇到陈某某及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遂上前用手挽住陈某某的脖子,并殴打陈某某将其摔倒在地,朱某某见状遂上前殴打黄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吴某某遂与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等人互殴,后陈某某起身再次去殴打他人时,被黄某某等人再次打倒在地,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上前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某、吴某某的伤情经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相片;
5、案发现场打斗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至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19年5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住邵武市**号,电话15392***。被告人彭某某现住邵武市**室,电话:181059**。被告人朱某某现住邵武市**室,电话:1525**。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邵武市**室,电话:13799**。被告人陈某甲现住邵武市***室,电话:15892**。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光泽县**号,电话:152599**。
2. 公安卷叁卷、检察卷壹卷、视频监控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