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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乡**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8日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上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林县澄泰乡、三里镇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使用扑克牌,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先后入股赌场,由黄某某负责提供赌具、选择赌场位置、安排人员入场抓牌参赌以及管理“水钱”;被告人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坐庄赌博和在赌场内负责抓牌参赌活跃赌场气氛,以吸引赌客下注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赌博结束后,获取的赢利由黄某某分配给当天入股参赌的股东。2020年6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在上林县澄泰乡云龙村高岭“苗圃”一处空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当天,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以及覃某丙等20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具一批和赌资现金人民币8620元。同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对该赌场现场进行勘查时,在赌场附近的草丛发现一个单肩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万元),经查实,该现金人民币9万元是被告人覃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当天用于赌博的赌资。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覃某乙、王某某、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赌资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覃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海萍

检察官助理:廖受金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伍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壹份、光盘拾贰张以及《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肆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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