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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崇仁县*******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7月30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崇仁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抚州市临川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2日晚,邓某某(另案处理)与尧某某(在逃)、杜某某相约在崇仁县**圆盘解决邓某甲偿还赌债一事。邓某某为防备打架,纠集邓某乙、黄某乙、衷某某、邹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分乘黄某乙的车子及“的士”赶往**圆盘,并将砍刀、斧头、棍棒等凶器放至黄某乙车上。与此同时,尧某某为防备打架,电话纠集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赶至**圆盘助威。到达现场后,邓某某、邓某乙、尧某某、杜某某在圆盘位置的**卫生院附近进行谈判,其他人员则四散而立。谈判结束前,谭某某、邹某某等人与黄某某、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因口角而发生打斗,后衷某某及邓某某、邓某乙等人见状后即加入斗殴,其中邓某乙、张某某等人拿出事先准备的砍刀、钢管、棍棒等凶器对尧某某一方人员进行追砍,并将黄某某、李某某二人砍倒在地。不久,民警赶至现场,邓某某等人逃离,衷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因摔伤而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崇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邓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璐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李某某、潘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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