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楼**。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村**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巷**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村**号**房,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区*栋**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香港一老板(身份不明)雇佣若干深港两地车司机在香港卸下车辆本身的轮胎,换上全新的轮胎后,采取走地的方式经文锦渡口岸、皇岗口岸等将全新的轮胎走私入境。深港两地车入境后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地下停车场卸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为受“叶老板”(身份不明)雇佣的卸胎点工作人员,两人将深港两地车上的新轮胎卸下,装上废旧轮胎。深港两地车再开回香港换上车辆本身的轮胎。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受梁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前往卸胎点收轮胎以及给货主送轮胎。当卸胎点的轮胎达到一定数量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会联系梁某某提供的工作手机(工作手机由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任一人接听),告知其可以前往卸胎点收胎。收胎工作主要由林某甲、林某丙负责,林某乙会在他们忙不过来的时候代为收胎。

收回来的轮胎存放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区的仓库中,当仓库轮胎达到一定数量后,梁某某会通知被告人林某乙将轮胎送给东莞市**镇的货主“杰”(身份不明)和“牛”(身份不明)。

经计核,本案共走私轮胎848条,偷逃应缴税款155020.19元(计核区间2019年4月20日至2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轮胎、手机三部、粤B*****车辆一辆、粤B*****车辆一辆;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扣押文书、涉案单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福强海关出具的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明知他人走私,而为走私活动提供便利与帮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联系方式:132********;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场某某楼**,联系方式:178********;

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某某村**号,联系方式:137********。

被告人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巷**号,联系方式:139********;

被告人林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区*栋**号,联系方式: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