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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男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2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陈某甲248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2241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向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开设的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借款27000元。201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因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照协议进行还款,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同案人周某某(在逃)、黄某乙(已判决)等人到潮南区陈店镇瓦窑村综合市场三楼被害人王某乙家处,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普宁市星际俱乐部KTV406包厢进行拘禁。凌晨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同案人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乙、周某某等人又强行将二被害人带至普宁市冠万山茶庄宾馆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高某某、陈某乙等人负责看守二被害人。至18时左右,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又被强行带至普宁市润信金服公司拘禁。在拘禁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同案人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乙、周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进行殴打、恐吓,要求二被害人还钱。至21时许,被害人家属筹集27000元汇给王东升王某甲,王东升王某甲将钱还给润信公司。随后,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才被释放。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1日抓获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后,同案人黄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

2.被害人王东升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3.同案人黄某某、黄某丁、黄某乙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夏某某、高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八册;

3、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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