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19〕283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街**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街**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巷**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街*8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峰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7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12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10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始,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在中山市小榄**社区**巷*8号住宅内非法经营“六合彩”,由被告人梁某乙、粱某某负责接听电话接受投注,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将数额大的投注信息录入电脑软件并由被告人黄某甲报给上线,数额小的投注则由黄某甲本人坐庄接受。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共吸收下线彩民投注金额人民币1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峰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梁某乙、陈某甲、粱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光碟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