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家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经我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社区**路**号附**号。2020年3 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820091049****。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30日,通过两种方式参与赌博:一种方式是成为“**字画”、“**字画”、“**字画”、“ **字画”网络赌博代理,黄某某有3名上级代理人员分别是“**字画”上级代理微信名:“y”(未抓获),微信账号yextao1848776****。“**字画”上级代理微信名:“飞宝贝”(未抓获),微信账号xiaoffffff****。“**字花”、“**字画”上级代理微信名:“老头”(未抓获),微信账号ZY1308531****,被告人黄某某在代理以上“字画”期间,发展了7名下家下级代理分别是:1.被告白某某微信名:“孤云”,微信账号wxid-5dt3htrmcq****”;2.微信名“北鼻”(未抓获),微信账WWWKiss66****”;3.微信名:“雨花泪”(未抓获),微信账号Yig****”;4.微信名:“芳芳”(未抓获),微信账号hf1983****”;5.微信名:“榴莲”(未抓获),微信账号ZHAOYAJU****”;6.微信名:“叶盼(未抓获)”,微信账号Wxid-6ys3wz8b11****”;7.微信名:“阿兰”(未抓获),微信账号Weiyefan****”。被告人黄某某另一种参与赌博方式是创建账号为:1:微信名“欣”账号Plm87****,2.“哆啦A梦”微信号qaz8****,两个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在其建立的微信赌博群里通过卖“字画”的方式,吸引何某某等人投注参赌。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0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黄某某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30日微信赌博群的投注赌资数额及获利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代理销售“字画”投注赌资数额人民币1,907,355.56元,非法获利金额人民币168,128.83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商量后以购买金额11%的抽成成为黄某某“**字画”、“**字画”的下级代理。被告人白某某创建了“**邦伞”“**南伞”“**乐城”微信群为上家黄某某代理销售“字画”,接受周某等三十余人投注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发展了4名下级代理:微信名称分别为:1.“顺其自然”(未抓获),微信账号wxid-r4fxw17a****”;2.“尊严来自实力”(未抓获),微信账号wxid-iaisy51mfg****”;3.“A宝贝”(未抓获),微信账号xi****;4.“女王”(未抓获),微信账号wxid-b59ue3wi4q****”。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孟连县**酒店****房间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0日孟连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人白某某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20日创建的微信赌博群投注赌资数额及获利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赌博群代理销售“字画”投注赌资数额人民币722,064.67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51,80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涉案手机照片、微信投注照片;2.被告人黄某某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两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黄某某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赌博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行政罚款400元,收缴赌资十万元;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两被告人的事实经过;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提取扣押被告人黄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微信账单3份;证实提取扣押被告人白某某OPPO粉色手机两部、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33185********,微信账单;5电子政务检检查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两被告人的涉案手机,并将手机中的涉案数据调取的事实经过;6.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和黄某某、白某某购买“字画”参与赌博的事实;7.鉴定聘请书、保密协议、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云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代理销售“字画”赌资总计:人民币1,907,355.56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168,128.83元。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代理销售“字画”赌资总计:人民币722,064.67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51,802.91元;8.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两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白某某目无国法,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规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地址孟连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6907****;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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