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3********,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63********,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路**餐厅门口宵夜。被告人黄某某因塑料椅凳断了导致摔跤,以为是被害人造成的,就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双方开始争吵即被同桌的人劝开。被害人卢某某离开时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追上卢某某并与卢某某、梁某打斗,致使卢某某面部受伤,下门牙两只被打折。经鉴定:卢某某牙折己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黄某某1376071****、罗某某1353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