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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2人诈骗案)(认罪认罚适用案件)(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经过商谋在梅州市梅江区福长路**居公寓**房内,采用由林某某在游戏网页上发布虚假的充值广告,黄某某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并诱骗被害人进行充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在上述期间,黄某某、林某某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7140元、被害人邬某某的人民币7320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梅州市梅江区**居公寓**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作案手机64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杨某某被骗的7140元、邬某某被骗的7320元,取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杨某某、邬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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