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第**选区**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花园**幢**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8年8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号楼**室。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尾角**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幢**梯**房。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4********,土家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选区**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第**选区**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号**楼**梯**。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小区**幢**房。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栋**房。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幢**。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第**选区**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栋**。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号楼**店。因涉嫌替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邱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苏某丙、林某甲、董某某、田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谢某某、黄某丙、林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易某某、余某某、郭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等25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汕头市**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担任外挂教练的便利条件,在汕头市的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进行作弊,为未参加考试的学员(以下简称“买证”学员)非法获取国家机动车驾驶证(C1、C1E、C1D),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自主招收了李某甲、黄某乙等17名“买证”学员,先通过同案人廖某甲(在逃)等人将“买证”学员的身份证照片变造成廖某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替考人员的照片,后嫌疑人黄某甲安排组织替考人员冒充“买证”学员到汕头市**考场代替考试,嫌疑人黄某甲向每个“买证”学员收取0.95至1.88万元不等价格的费用,共非法牟利约1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甲还利用其系汕头市**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外挂教练的便利条件,分别帮忙同案人廖某甲、林某乙(在逃)招收的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郭某某等24名“买证”学员进行报名并组织替考人员代为考试等事项,使上述“买证”学员非法获取国家机动车驾驶证(C1、C1E、C1D)。
被告人黄某甲自主招收“买证”学员共17人,均已出证,到案共13人:
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13日。
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6年3月7日-2016年5月20日。
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8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6年3月23日-2016年6月11日。
被告人苏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11月9日-2016年2月24日。
被告人苏某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D,代考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7年5月19日。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12月7日-2017年3月24日。
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7年3月17日。
被告人苏某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55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8月3日-2016年6月1日。(其中:科目一2015年8月3日、科目二2016年3月23日、科目三2016年5月13日、科目四2016年6月1日)。
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7年6月30日-2017年8月18日。
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3月7日-2016年5月20日。
被告人田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27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27日。
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3月2日-2016年5月6日。
被告人黄某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嫌疑人黄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2月23日-2016年6月29日。
被告人黄某甲帮助廖某甲招收“买证”学员共14人,均已出征,到案共8人(其中1名“买证”学员苏某丁已于2018年6月26日另案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7年7月21日。
被告人黄某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代考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7年8月18日。
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11月30日-2017年3月17日。
被告人李某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12月28日-2017年4月14日。
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7年3月31日-2017年8月4日。
被告人许某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65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27日。
被告人王某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廖某甲“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2月11日-2016年1月27日(其中:科目一2015年2月11日、科目二2015年9月16日、科目三2016年1月21日、科目四2016年1月27日)。
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林某乙招收“买证”学员共10人,均已出证,到案共4人:
被告人王某丙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林某乙“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4年9月25日-2016年2月24日(其中:科目一2014年9月25日、科目二2015年9月16日、科目三2016年2月12日、科目四2016年2月24日)。
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林某乙“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6年12月7日-2017年3月17日。
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林某乙“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9月28日-2016年1月27日(其中:科目一2015年9月28日、科目二2015年12月16日、科目三2016年1月21日、科目四2016年1月27日)。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参加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增驾小汽车)情况下,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林某乙“买证”,驾驶证类型:C1E,代考时间:2015年11月9日-2016年2月24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同案人起诉书、营业执照、证明、扣押清单、报名学员名单、开房记录表、驾驶证档案的辨认、同案人胡某某等人变造身份证件材料及相关相片辨认以及查扣的涉案驾驶证等;
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林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丙、林某丁、廖某丙、廖某乙、廖某丁、罗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邱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苏某丙、林某甲、董某某、田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谢某某、黄某丙、林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易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邱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苏某丙、林某甲、董某某、田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谢某某、黄某丙、林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易某某、余某某、郭某某在国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替考罪追究李某甲、陈某甲、邱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吴某某、王某甲、苏某丙、林某甲、董某某、田某甲、许某甲、黄某乙、谢某某、黄某丙、林某甲、李某乙、王某甲、许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易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等24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李某甲:134*********、陈某甲:132********、邱某某:136********、苏某甲:183*********、苏某乙:138********、吴某某:139********、王某甲:138********、苏某丙:136*********、林某甲:136********、董某某:139*********、田某甲:158********、许某甲:135********、黄某乙:158********、谢某某:151*********、黄某丙:138*********、林某甲:135*********、李某乙:189*******、王某甲:135*********、许某乙:134*********、王某乙:189********、王某丙:139********、易某某:153********、余某某:150********、郭某某:139*********;
2、本案案卷共14册,补查卷1册,补充材料2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页;涉案驾驶证共15本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