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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清,曾用名黄某青,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9日永修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9日永修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永修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先后6次开车运烟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贩卖,分别为:1、2019年4、5月份的某天,黄某清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越野车到广东韶关市浈江区**路,将40条低档香烟卖给当地烟贩子,每条获利5元人民币左右。2、2019年9月份的某天,黄某强、黄某清两人驾驶着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越野车到广东韶关市浈江区**路,将40条的低档烟卖给了当地烟贩子,每条获利5元人民币左右。3、2019年10月初的某天,黄某强、黄某清两人驾驶着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越野车到广东韶关市浈江区**路一仓库门口,将1000条左右的低档烟卖给了当地烟贩子曾某茂,每条获利5元人民币左右。4、2019年10月底的某天,黄某强、卢某某两人驾驶着车牌号为赣******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到广东韶关市浈江区**路一仓库门口,将1000条左右的低档烟卖给了当地烟贩子曾某茂,每条获利5元人民币左右。5、2019年11月的某天,黄某强、黄某清两人驾驶着车牌号为赣******的白色越野车到广东韶关市浈江区**路一仓库门口,将1000条左右的低档烟卖给了当地烟贩子曾某茂,每条获利5元人民币左右。6、2019年12月7日,黄某强、卢某某两人驾驶着车牌号为赣******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停在横山服务区休息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车内的香烟1182条整。

经永修县烟草专卖局对被扣香烟的市场价值进行认定,认定价格为61130.3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舒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省永修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卷价格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非法贩卖香烟,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其三人系初犯,且黄某清系自首。综合全案,建议量刑:黄某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健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清、黄某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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