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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路**幢**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3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0年1月下旬开始到2020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乙、“某某”(在逃,身份不详)分别在黄某乙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的老厝以及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巷**号的家中,利用赌具“鱼虾蟹”,以赔率为1赔2,赌注为10元至200元不等,现金结算的方式设赌。黄某甲从中抽水获利1000多元。2020年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某甲家中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姚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蔡某甲、陈某某、蔡某乙,并扣押到赌具“鱼虾蟹”布1张、赌资人民币3260元。2020年3月4日,黄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鱼虾蟹”布1张、赌资人民币326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蔡某甲、陈某某、蔡某乙、蔡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姚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建议罚没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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