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邵武**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镇**路**号**幢**单元**室。曾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5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顺昌县**镇**市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因病未执行,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邵武市**镇**坊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镇**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在邵武市**镇**道**坊大饭店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四人约定渔利所得的分成中黄某某占三成,刘某某占三成,武某某占二成半,吴某某占一成半。赌场持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共组织赌博人员以“押PC"的方式进行了十余场赌博,总计盈利16000余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吴某某在邵武市**镇**道旁组织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骰子照片等物证;
2.记账便签纸、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肖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赖某某、黄某某、邱某某、丁某某、康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笔录及现场提取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洁华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记账便签纸壹本。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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