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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乡**村里**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乡**村**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实商量,在揭阳市榕城区**街道**村氮肥厂内一房屋内,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每盘赌注10元至500元不等,赔率1赔2倍,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设赌;期间,该赌场还雇佣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望风,黄某甲等人从中牟利。2019年9月21日18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5人,查扣涉案赌具“鱼、虾、蟹”一副及赌资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鱼虾蟹”赌具一副,赌资人民币96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腾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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