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咨询服务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5********,汉族,职高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游仙区,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时代弗朗教育培训老师。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绵阳市高新区**道**号**庄**栋**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2000********,汉族,职高文化,绵阳市**咨询服务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游仙区,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沈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罗某某分属绵阳二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使自己学员顺利通过2019年四川省高等教育第192次自学考试,罗某某委托黄某某代替自己寻找两名替考考生,黄某某本身需要三名替考考生,于是黄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系黄某某的下属)联系被告人徐某某帮忙寻找五名替考生替考。徐某某在大学邀约来五名在校大学生代替考试,并承诺考试通过后一科支付400元报酬,考试中的食宿、交通费用分别由黄某某、罗某某提供。2019年10月19日在四川省达州市第一中学(老校区)举行的192次自学考试考点中发现丁龙、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前述替考生均另案处理)、沈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替代贾添翔、鲜明洋、周水泉、施智平、蒋琴、郭林、马某某、阳文坤参加考试。同时查明沈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分别代替郭林、马某某、阳文坤参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上述4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移送涉案线索函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3.证人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马某某、周水泉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代替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徐某某、罗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54176****)、沈某某(联系电话:1898115****)、徐某某(联系电话:1310816****)、罗某某(联系电话:1774090530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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