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等6人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所**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所**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所**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乙、程某某、阮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会员缴费成为会员后,急聘回访队长分成6元(人民币,下同),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一次培训人员分成15-18元不等。

被告人黄某甲为该集团的推广人员和急聘回访队长,自2018年3月5日至11月5日共骗取113481.6元,个人获利39500元,其中已查明其担任急聘回访队长期间,其队员于某某(另案处理)骗取47571元。

被告人杨某某为该集团的推广人员,自2018年4月4日至6月4日共骗取24480元,个人获利13600元;为该集团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6月27日至10月25日共骗取178860元,个人获利271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为该集团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7月8日至11月7日共骗取190080元,个人获利28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该集团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5月27日至10月15日共骗取179520元,个人获利27200元。

被告人黄某乙为该集团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6月21日至10月1日共骗取82500元,个人获利12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为该集团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共骗取61380元,个人获利930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双龙派出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乙、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规劝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黄某乙分别退出非法获利39500元、28800元、1250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提现清单、银行回单、缴款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身份情况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甲及另案处理的孙某某、王某乙、程某某、阮某某、孟某某、李某某慧、金某某、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5涉案平台后台数据(附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乙、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规劝一名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萌

                                       2020年12月11

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黄某甲1521325****、杨某某1552385****、胡某某1532026****、张某某1327268****、黄某乙1899625****、王某甲1772621****;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