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11月22日至2010年5月12日任福建省**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2010年5月13日至2017年12月29日任福建省**公安局**口派出所所长、2017年12月30日至今任福建省泰宁县**局副局长,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坊**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系福建省泰宁县**局乡镇派出所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陈某乙(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月利息高于3%的高额利息方式发放贷款、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收不回欠款时会使用软硬暴力进行讨债的情况下,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用于放利给杨某甲、陈某丙等人以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帮助陈某乙、陈某甲等人,利用公安数字证书使用公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将杨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丁等陈某乙、陈某甲放贷的借款人的进出港、旅客住宿等相关信息透露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2020年5月26日,经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放贷获取的高额利息达30.7665万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泰宁县纪委监委电话通知主动到泰宁县**委谈话室,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退出32.18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泰宁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黄某某职务任命的通知》等通知、公务员登记表、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况告知书、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安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厅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宁县公安局关于转发《三明市公安局违规使用数字证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自述材料、公安数字证书查询情况、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1)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泰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泰公(城关)受案字[2020]00198号受案登记表、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检举信、犯罪线索转递函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三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参与陈某乙犯罪团伙投资放贷经济往来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杨某甲、江某某、陈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明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民立信所专审字〔2020〕第58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5.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陈某乙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投资入股陈某乙、陈某甲,用于赚取高额利息,利用公安数字证书登录公安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查询,将借款人的进出港、旅客住宿等相关信息透露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纵容陈某乙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助理蔡尊惠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被告人黄某某上交的涉案款项由三明市公安局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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