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苑**栋。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深圳市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利用互联网搭建其自身研发的官网会员管理平台“善**众扶互生大系统”(登陆网址:www.shan**.com),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的名义,以高额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宣称注册成为善**会员购买善心币,通过“布施”(又叫赠予,即投资)可获“感恩回报”(又叫受助,即收益),公开宣传吸收会员资金,积极对外发展下线会员。注册会员时需购买一个善种子(价值300元)作为注册费用。该系统设立了一个投资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即布施获得回报模式。布施分成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和大德社区六个等级,每次布施时需购买1个以上的善心币(价值100元),布施金额从1000元至1000万元不等,每轮收益从50%-5%不等,投资数额越少,回款时间越短,收益率越高。“动态收益”即拉人头发展会员获得回报模式。发展的下线越多,层级越高,可赚取的收益越大。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功德主、服务中心及善**公司四级。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普通会员直推10个下线或者五代内会员达100人以上可晋升为功德主,直推下线达50人以上或者五代内会员达2000人以上可晋升为服务中心,功德主和服务中心均可获得公司赠予的善种子,均可打折从公司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所获取和购买的善种子和善心币以全价卖给下级会员,从中赚取差价。同时,上级会员还可获得其发展的第1、3、5级下级会员的静态投资额的6%、4%、2%的奖励。以上投资、收益资金全部通过网银、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转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10月接受善**网络传销组织高级会员黎某某(已判刑)的推荐,以其本人身份证号通过网络登录善**网络传销平台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进行网络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同时持有6个善**账户,发展直推下线31人,其下级网络有10层,共205个会员账号,属于A轮功德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黎某某、谢某某、谢某甲、黄某甲的陈述;
4.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
5. 下线会员数据说明、黎某某全部下线人员列表、情况说明;
6. 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 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8. 黎某某案复印材料;
9. 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参与“善**”网络平台,以“扶贫救济”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0月25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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