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C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8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黄某某两次组织外籍女子非法入境做保姆,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用,具体流程如下:其先在香港帮忙外佣联系旅行社办理中国旅游签证,外佣凭旅游签证入境后就住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里,其联系好雇主后,将外佣送至雇主家中。
2018年10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期**郡**栋**房查获正在做保姆的印度尼西亚籍女子F某某。同年10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房中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及菲律宾籍女子S某某。同年10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苑**区**栋**房查获正在做保姆的印度尼西亚籍女子L某某。
经查实,上述三名外籍女子均由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组织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口岸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F某某、S某某、L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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