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越南主义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越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西博白县一老板韩某某(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寻找越南籍人员到广西博白务工,黄某某应允后在越南组织了卢某某、梁某甲、黄某乙、黄某A、黄某B、王某某、黄某C、黄某D、黄某E、李某某、黄某F等11人,并于 2020年5月9日晚21时许,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与上述人员一同从越南经中越边境499号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搭乘其事先约好前来边境接应的司机陈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8面包车、陈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桂E****2的面包车,欲前往广西博白县务工。2020年5月10日4时许,车辆经过德隆边境检查站岗亭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桂K****8面包车。
2.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二百九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OPP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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