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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从缅甸招募20名缅甸籍人员偷渡进入中国国境,安排车辆运送至昆明市盘龙区**村**宾馆、出租房等地住宿中转。2019年2月19日,20名缅甸籍人员在被送往河北省石家庄市非法务工的途中被查获。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薛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芳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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