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廖某某”(另案处理)以其租赁的本区**汇**栋**房作为固定场所,纠集多名卖淫女在上址卖淫,并对卖淫女实施介绍客源、收取卖淫费用、发放工资等管理。同年9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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