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起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7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文某某签订房屋空地出租协议,双方约定文某某把位于大方县**乡街上**医院斜对面的房子租给黄某某使用,租金为2.8万元/年,2017年文某某找黄某某要房屋租金时,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房屋租金。2018年9月份,文某某委托其子闻某某到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支付拖欠房屋租金共计6.25万元,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8)黔0521民初4**5号调解书确认协议终止时间以及黄某某支付所欠房屋租金6.25万元的期限,黄某某支付了2万元的房屋租金后,拒不履行剩余义务,闻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9)黔0521执S**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黄某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搬离租赁房屋及场地,执行通知书送达后,闻某某与黄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黄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大方县人民法院多次电话联系黄某某给付闻某某房屋租金及搬离租赁的房屋及场地,但黄某某多次更换联系方式,继续外出规避执行。2019年9月10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再次责令黄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搬离租赁的房屋及场地,但黄某某仍然拒不搬离租赁的房屋及场地。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家已支付被害人闻某某所有款项,取得被害人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空地出租协议、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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