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临海市**街道**村党总支书记,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临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村委会主任李某甲(另案)、村委会副主任王某甲(另案)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在浙江**科技产业园填土工程项目中获取的属于**村集体收益的资金人民币(下同)47.8万元截留后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免除债务的方式分得19.8万元,李某甲分得22万元,王某甲分得4万元,周某某分得2万元。
(二)受贿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临海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街道开展浙江**科技产业园政策处理工作,通过时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曹某某(另案,已判)向相关工程承包人收受好处。浙江**科技产业园填土工程二标段承包人施某某希望黄某某等人在政策处理上提供关照,交给曹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后曹某某用此8万元购买了20张、每张10条硬中华香烟票,在其**街道办公室将其中10张、每张10条硬中华、价值4万元的香烟票交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予以收受。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临海市监委投案,如实交待了职务侵占、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退还相关当事人3万元;调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临海市监委退出职务侵占、受贿赃款2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第十一届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批复、关于王某乙等同志的任职通知、关于调整部分村级党组织设置和班子配备的通知、关于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土石方管理的通知、关于成立**街道土石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调整**街道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联系村及驻村的通知、班子会议记录、**街道2017年项目建设责任分解一览表、账户明细对账单、转账回单、账户明细对账单、支付业务回单、不起诉决定书、结算业务凭证、手机短信截图、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委托管理协议书、《外购土石方堵土工程协议书》、填土工程协议书、**街道办事处与企业单位工程结算报告书、建筑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建筑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单、工程支付款申请表、***街道办事处与企业单位工程结算报告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付款业务回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省重点建设及预安排项目计划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等;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郭某某、裘某某、邵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洪某某、李某乙、施某某、王某丙、蒋某某、金某某、沈某某、陈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临海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他人私分村集体财物47.8万元,数额较大;在协助政府开展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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