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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横**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号之**的广州市**公司的**,代为收取定金、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9名客户支付的定金、货款共计人民币60734元非法占为己有。同年9月29日和2020年1月11日,黄某某向上述公司共退缴了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9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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