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04****,汉族,专科毕业,现无业,原任安徽**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店店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安徽**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店(以下简称:华星店)店助和店长负责酒店的全面工作期间,酒店使用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作为酒店的备用金卡使用,由华星店负责人黄某某持有,方便酒店的日常经营。华星店餐饮费用由餐厅员工先行垫付,定期填写《付款凭证》和《申请订货单》上报至安徽**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酒店公司通过华星店的备用金卡将报销的费用转至华星店,再由黄某某将报销费用取出付给餐厅员工,华星店的日用品货款、客房装修费、空调维修费、员工会员卡销售提成费和春节福利费等费用也是通过备用金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华星店的白酒销售款由黄某某负责,员工有销售酒品的任务,员工按照公司分配领取白酒并进行销售,然后将白酒款交至店长黄某某处,再由黄某某上交至古井酒店公司财务。黄某某因需要资金投资网络金融平台MMM、网络期货和网络金融贷款分期还款,利用华星店负责人职权上的便利,将转至备用金银行卡内的备用金、餐饮费、日用品货款、客房装修费、空调维修费、员工会员卡销售提成费与春节福利费等费用和员工白酒销售款共计103489.62元和客户住宿费用共计148399元,合计251888.62元据为已有,用于投资网络金融平台MMM、网络期货、网络金融贷款分期还款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冰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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