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广东**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将收取到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花费,共计1258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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