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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宏某某宏某某,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前海宏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楼。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同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原系深圳市前海宏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宏某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深圳市万某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万某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万某某公司的总经理汪某某经深圳市前海华某某供应链金融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邓某某介绍,认识了在深圳市前海宏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宏某某公司)担任风控总监的程某某(已判决),汪某某提出借款请求,程某某和黄某某接洽此事。

2016年1月15日,万某某公司通过黄某某、程某某向宏某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月29日,万某某公司又向宏某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16年3月29日,在前二笔款项尚未还清的情况下,万某某公司再次向宏某某公司借款人民币240万元。三笔借款宏某某公司规定日息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点五,但黄某某伙同程某某私自提高利率,将第一笔、第二笔借款的日息提高至千分之四,将第三笔借款的日息提高至千分之三。三笔借款程某某都以宏某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某公司签订了空白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宏某某公司便将借款打入万某某公司指定的账户。

自2016年1月15日开始,万某某公司先后向程某某指定的账户还款,黄某某、程某某按照公司规定的利率给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转款后,剩余的部分由二人截留私分,并从中支付部分款项给邓某某作为中介佣金。

万某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6年6月12日之后没再还款。2016年6月28日,宏某某公司老板陈某某在与万某某公司对账时发现黄某某、程某某有私自截留还款的情况便约谈程某某,黄某某、程某某随后向公司退还71万元人民币。经统计,万某某公司还款共计374.865万元人民币,宏某某公司实际收到260.77万元人民币,黄某某、程某某私自截留并私分114.095万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任职资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转账业务回单,开户申请书,工商登记资料,刑事控告书,借款合同,代付放款声明书,程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收万某某公司还宏某某公司款项一览表,宏某某公司出款一览表、付款回单,借据,汪某某、傅某某出具的说明,汪某某、李某某与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万某某公司说明,还款本息清单,被告人黄某某、程某某转账交易详情,被告人黄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宏某某公司关于程某某事情的情况说明,委托书,被告人黄某某人事档案,被告人黄某某网逃资料,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汪某某、邓某某、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量刑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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