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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其推销产品并催收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224100.54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黄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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