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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一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厦门**公司(七星路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 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公司(七星路店)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不开具销售单并及时入账,将客户购买烟酒的款项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单位的钱款。经核对,被告人黄某某共侵占被害单位**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76644元。

2020 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工资账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被害单位代表的证言;

3.被害单位《谅解书》等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苏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766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缓刑二年。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林慧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59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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