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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9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东**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入职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工业区**号**谷**楼**室的广东**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一职,主要负责广东省东莞市**镇**股份**联合**公寓的工程监理,同时替公司每季度收取工程监理费。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四次从公司财务处领取收款收据后到**股份**联合社收款。期间,黄某某只交给公司一个季度的工程监理费45600元,其他三个季度的工程监理费合计136800元被黄某某以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资金紧张为由拖延占为己用。2015年4月开始,黄某某离开公司,并于2015年6月被公司发现归还了6000元工程监理费。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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