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栋**房,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任广东省粤东区域销售经理。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多家客户销售货物后,将公司收款账号改为自己的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后未转给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侵占货款198500元。
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将公司内的索尼投影机、松下投影机、睿浩无线传输器共78台公司机器调走。经鉴定,涉案投影机总价格为人民币221650元。
截止2018年8月底,公司在盘点账单货物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侵占货款的行为,共计造成公司420150元损失。被侵占货款己被被告人黄某某挥霍。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汕头市被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材料、报案材料、对账单、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白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涉案财物鉴定总价为221650元人民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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