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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遵化市**实业有限公司原会计、出纳,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遵化市**实业有限公司任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多支资金少交电费、虚构记账业务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1062038.38元,所获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汽车、手机等物证;

2记账凭证、电费收据等书证;

3证人甘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东

检察官助理:辛雅楠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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