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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 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4401021983********, 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11月1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路**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在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高级商务经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游戏上线研发、运营。

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高级商务经理,负责对外推广运营公司游戏的职务之便,以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侵占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游戏款项。在此期间,黄某某通过上述两家实际控制的公司共收到深圳****甲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的互联网平台游戏代理资质运作款项人民币1,187,245.07元,其中280,359.07元其用于对外开展游戏业务,剩余906,886元被其侵占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使用。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广州市大同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显示:1、在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甲公司付款至***乙公司、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人民币1,187,245.07元;2、***乙公司、丙公司收到款项后,流向黄某某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人民币888,800.00元;流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人民币 215,000.00元(其中流向黄某某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人民币202,000.00元);3、黄某某收到资金后,流向陈某甲庭银行账户资金金额人民币 260,00.00元;流向戴某某银行账户资金金额入民币18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三面照和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记录、公司相关注册登记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林某某、许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杰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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