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注册及办公地为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工业区**区**楼),任职业务员,负责销售产品、维护客户。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公司客户、辽宁省**市**区**厂庄某某支付的净水器货款共计人民币104300元并据为己有进行花销。2019年12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自行到派出所。除案发前已退还公司人民币20000元外,现仍有人民币84300元货款没有退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预付款收款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明细表、入职登记表、财务管理回款制度、出库记录、货物托运单复印件、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