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绰号“*伢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铜鼓县排**镇**村**街组,住铜鼓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8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于2013年12月6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3年11月19日,朱*云(注:本案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和其女友陈某甲等人在皇庭KTV唱歌时,因张某甲一直去敬陈某甲的酒,朱*云便将一杯啤酒泼在张某甲脸上。张某甲受辱后随即联系被告人黄*(其男友)为其出气。黄*来到包厢后与朱*云发生争吵,离开时向朱*云放话“你给我等着”。随后双方开始纠集人员。黄*纠集田*、张*玺、杨*、帅*铭等十余人开车赶往皇庭酒店。朱*云叫来张*刚、贺*、钟*财、邹*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在皇庭酒店附近等候,见黄*带人来到,朱*云等人提砍刀、钢管朝黄*等人砍杀过来,黄*一方见状驾车而逃。次日,黄*又邀集杨*、帅*铭等六人到丰田刘*家欲打朱*云未果,便持携带来的钢管、砍刀、斧头将朱*云停放在刘*家门口的普通小客车进行打砸。因此事黄*被铜鼓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佰元,杨*、帅*铭均受到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吴*琴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与同案嫌疑人钟*仁、杨*、帅*铭、张*玺、田*、张*国、同案犯朱*云、张*刚、钟*财、邹*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0年4月29日晚,邱*平(另案处理)在铜鼓县木材大市场门口一麻将馆打麻将,邱*平以被害人吴某某、谢某某作弊为由,用麻将牌砸伤被害人谢某某的左眼,用凳子殴打被害人吴某某,并威逼二被害人下跪。随后邱*平打电话纠集人员,谢*生、肖*、邓*福(三人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黄*、刘*(另案处理)先后到场,期间邱*平因被害人吴某某未跪直又拿麻将牌砸被害人吴某某,谢*生、黄*、刘*也殴打了被害人吴某某。邱*平看见谢某某没有跪直,拿断了的凳腿朝谢某某的左手臂打了一棍。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0年5月4日,黄*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投案。2010年5月7日,黄*被铜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邱*平、谢*生、刘*三人也均被铜鼓县公安局给予了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缴纳通知书、收据、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雷某某、姜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帅*萍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及同案犯邱*平、谢*生、邓*福、肖*、嫌疑人刘*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又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聚众斗殴罪行,是坦白,对其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寻衅滋事案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德凤
书记员:王皓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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